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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干部协管工作体制的形成?
发表日期:2015-12-29 08:37 阅读次 【字体大小:

  工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干部管理制度。它是党管干部原则与干部分类管理原则有机结合的一种干部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工会协助党委(党组织)按照工会组织的性质、特点和工作要求,配备好工会领导班子、选拔好工会领导干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

  1983年10月以前,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管理下两级机构中的领导干部。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央组织部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于1983年10月,制定下发了《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3]15号文件),适当下放了干部管理权限,由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一直沿用至今。即中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纪委主要领导)的干部;省级党委原则上管理地(厅)一级干部。部分省、区、市的县(市)党政正职也由省级党委管理。对企事业单位,则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来确定干部管理权限。有一部分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骨干企业以及重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中央直接管理;其他则由中央一级部门党组或者地方各级党委分级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地方工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方法,上级工会应积极协助地方党委管好工会干部。

  1989年12月,党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通知》(中发[1989]12号文件)中强调,要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工会、共青团、妇联受同级党委和它们上级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会干部协管制度。

  1991年11月,中央组织部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下发了《关于干部双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文件)。对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主管与协管双方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2年7月,党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经过多年实践,逐渐形成了工会干部协管工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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