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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配备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发表日期:2015-12-29 08:34 阅读次 【字体大小:

  中央(1989)12号文件规定:经济发达、职工人数多的地方,在提名党委常委候选人时,应考虑同级工会的党员主要负责人。

  中央(1981)24号文件规定:为了使企业基层工会能很好地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要选调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一级的干部担任企业基层工会主席。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候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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