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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五章 工会审计程序
发表日期:2014-09-12 04:49 阅读次 【字体大小:

  第三十四条 经审会根据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经审会的要求,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经审会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订审计实施方案。

  第三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财务资料、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开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对相关事项实施审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审计评价,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一条 经审会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出具经审会的审计报告,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将经审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经审会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给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经审会。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对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出具审计决定的上一级经审会书面申请复审。上一级经审会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执行原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 经审会发现下一级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有重大错误的,应当责成下一级经审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第四十五条 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督促其落实整改意见,执行审计决定。

  第四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每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经审会对办理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复审、审计回访等,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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