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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四章 工会审计权限
发表日期:2014-09-12 04:50 阅读次 【字体大小:

  第二十七条 经审会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经审会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

  第二十九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经审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有权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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