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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发表日期:2014-09-15 08:40 阅读次 【字体大小: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进行专题审查;

  (三)对基层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参加同级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要求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基层工会或被审查的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四)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六)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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