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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工〔2013〕60号厦门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劳模病困帮扶补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4-11-13 05:22 阅读次 【字体大小:

 

 

 

 

 

 

 

 

厦工〔201360

 

 

 

厦门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劳模病困帮扶

补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现将《劳模病困帮扶补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与你们,请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区、产业的情况和特点制定本级工会帮扶病困劳模的制度,及时救助、慰问病困劳模。

 

 

         

         厦门市评模委员会办公室

           2013619


劳模病困帮扶补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根据《厦门市政府与厦门市总工会第15次联席会议纪要》([2012]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立劳模病困帮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二、为规范劳模病困帮扶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作用,做好帮扶救助困难劳模群体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三、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每年安排20万元,年度结余滚存使用。

四、市总工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合理使用。市总工会健全相关财务制度,严格补助资金收支审批手续,设立专门会计科目独立核算,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经费审查部门的审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门用以帮扶、慰问困难劳模。困难劳模可向市总工会申请补助资金予以临时救助。

六、对同一个劳模同一困难,补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一般最多帮扶救助一次。

七、根据困难类型和程度,并结合社会各界已经帮扶救助的情况,市总工会酌情对困难劳模从补助资金再适当进行帮扶、给予救助。

1、劳模特殊困难补助金

劳模因本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患病遭灾等突发事故致困的,可向市总工会申请特殊困难补助金予以临时救助。

(1)对因病致困的劳模,结合实际医疗费用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因劳模本人患病,治疗费用较大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社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酌情给予5000元(含)以内但不超过50%救助;因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患病,治疗费用较大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酌情给予1000-2000元救助。

(2)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困的劳模家庭,酌情给予1000-5000元的适当救助。

2、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

劳模因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致生活困难的,可向市总工会申请补助资金予以临时救助。

(1)对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且家庭经济来源较少、赡(抚)养负担较重致生活困难的劳模,酌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临时救助。

(2)对本人工资收入达到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水平以上,但家庭经济来源较少、赡(抚)养负担较重致生活困难的劳模,酌情给予1000-1500元的临时救助。

八、申请补助资金帮扶救助的劳模须据实填报《劳模病困补助金申请表》(附件),经由相关单位和区、产业工会认真审核、上报市总工会。补助金申请表应作财务会计凭证。

九、各区、产业工会要结合本区、产业实际,贯彻落实《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病困劳模管理与慰问帮扶工作的通知》(厦工[2011]60号),建立健全困难劳模帮扶慰问制度,及时帮扶救助困难劳模及其家庭;每半年向市总工会汇总上报困难劳模情况。

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要做好本单位的各级劳模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关心劳模的思想、工作、生活,了解劳模及其家庭的收入水平和病、灾状况,建立困难劳模档案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反映劳模的困难情况。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办法由厦门市总工会经济部负责解释。

 

 

 

 

 

 

 

 

 

 

 

厦门市总工会           20136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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