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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开展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4-09-09 09:05 阅读次 【字体大小:

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

国厂开组办发【2011】3号

关于大力开展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的全国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力争经过5年时间的努力,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已建工会的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覆盖,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达到80%以上的工作目标。两年多来,经过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的共同努力,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率有了较大提高。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有211.3万余家,比上年增加36.1万家,增长率为20.6 %;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224.9万余家,比上年增加41万家,增长率为22.3 %。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分别为63.76%和65.60%,非公有制企业单独建立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制率分别为52.3%和55%,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覆盖的企业75.3万家,合计建制率分别为62.2%和64.4%。这与5年建制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地区的建制任务还很重。

  针对当前全国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较低的现状,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决定从2011年到2013年开展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努力推动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厂务公开,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专项行动,力争2011年全国范围内已建工会的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达到80%以上,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达到70%以上。

  2012年全国范围内已建工会的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达到90%以上,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达到75%以上。

  2013年全国范围内已建工会的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达到80%以上。

  事业单位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也应有较大提高。

  三、主要措施

  (一)摸清建制底数,明确建制目标。各地要按照统计标准和要求,协调统一各部门之间的统计口径与方法,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对企业建立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排查,摸清本地区企业总数和建制情况,建立专门的建制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各地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总体目标,细化年度建制任务和工作进度。建制率较低的地区,要对本地区不同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的企业进行客观分析,查找建制率低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订工作方案,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努力实现5年建制目标。建制率较高的地区也要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再接再厉,推动建制工作取得更大的进展。已建制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二)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企业建制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对难点地区、难点企业开展集中行动,对经营管理人员和党群干部进行集中动员和培训。要与工会组织开展“两个普遍”的要求相结合,在推进难点企业工会组建和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同时,推动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督促、指导和帮助这些企业把“架子”(组织机构)搭起来,把“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开起来,把“事情”(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做起来。

  对于未建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公有制企业,要下达整改建议,要求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的意见》要求,尽快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厂务公开,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所有的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对未建立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开展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履行民主程序相关规定情况的检查,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要积极推进所在地区的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的建制工作。对难以单独建制的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区域(行业)集体协商同步实施,实现工作覆盖。

  (三)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各地要对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专项行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层层分解建制任务,明确具体人员职责,狠抓建制工作落实,不断扩大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覆盖面。

  要通过定期检查与年度考核的办法,及时掌握建制进度和工作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企业建立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及时进行通报,总结经验、表扬先进,指出问题、敦促后进,对建制工作中的消极态度和不作为予以批评,及时督促整改。

  要建立和完善建制工作激励机制。要制定考核标准,对建制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和鼓励。要将建立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评选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先进党组织等先进单位以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先进个人的重要考察内容,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职工群众在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的积极性,推动建制工作顺利开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要按照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专项行动的领导,把专项行动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的优势,整合各部门的力量,把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与开展党群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结合起来,与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结合起来,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结合起来,对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周密部署,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监督检查,求真务实地推进建制工作。各部门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挥综合效应,努力提高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

  (二)推进立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要努力推动制定并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建立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解决企业“不愿建”和建制工作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职工公开的,必须建立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和有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辅之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督促企业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使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专项行动更加富有成效。

  (三)强化队伍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努力争取在地方和企业对行政人员、党群干部的培训教育中,开设有关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课程,增强对企业民主管理的认知。要结合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专项行动,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分层次、分期、分批做好培训工作,对地方和企业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轮训。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计划编写《职工代表培训教材》,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做好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培训教材的编发工作。要通过培训,努力培养一批数量充足、分布广泛、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的骨干力量,高水平、高质量地推进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工作。

  要积极争取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阵地作用,大力宣传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企业内部权力运行约束监督机制、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扩大职工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工作的认同和支持。要在企业和职工中普及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知识,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能、职权、运行规则以及厂务公开的要求等进行广泛宣传。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建制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创新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监督,借助媒体力量曝光反面典型,进一步营造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工作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请各地将开展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1年2月24日

  主题词:厂务公开 建制 专项行动 通知

  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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