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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5-12-15 09:29 阅读次 【字体大小:

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工委:

为进一步关爱职工、方便群众,市总工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

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在延续第十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的基础上,对“单病种医疗费用补助”“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两项补助进行调整:

1.放宽补助申请条件。对原申请条件中的“医疗费用自付总额”,取消“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即,医疗费用自付总额为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已支付部分和床位费。

2.调整补助起付基数。(1)单病种医疗费用补助, 60元、36元两种保障计划的补助起付基数统一调整为3万元;(2)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与4个补助标准对应的起付基数分别调整为1万元以上(含,下同)2万元以下(不含,下同)、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

调整后的保障项目及标准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1.搞好宣传发动。各级工会要重点围绕新调整的内容,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职工群众熟知条件、标准、办理方式,激发参与热情。

2.简化工作流程。授权思明、湖里两区受理和审批,进一步方便基层工会和职工就近办理拟依托市总信息网络平台,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所有补助款项,全部通过网银支付,进一步缩短支付周期。

3.提升工作质量。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工作指导,确保年度任务完成(任务分配见附件2),确保单位参保率。对单位参保率较高、完成任务较好的非公企业工会,市、区总工会分别按每新增一人给予2元的工作性补助,列入市、区总工会预算。

 

附件:1.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简表;

   2.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任务分配表。

 

    厦门市总工会

            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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