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总工发[1997]24号文,进一步做好我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通知
闽工发(1998)6号
省总工会宁德地区办事处、各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直属企业工会:
为规范全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确认工作,做好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现将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通知》(总工发[1997]2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工作的严肃性、连续性,凡1993年闽工综(1993)110号《关于确认基层工会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程序的通知》下发后,已经审核确认具备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其社团法人资格继续有效,无 重新登记;本通知下发后,按全总《办法》规定执行。
二、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各审查、核准、登记机关应严格把关。
1、关于条件,最关键的是把住经费、财产关,即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严格按照《工会法》发交经费,基层工会有自己的银行账号,属于基层工会所有或有权支配的财产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2、基层工会经费和财产,权限用于工会依照章程》履行职能及因此引起的民事责任。若进行集资、经营性、风险性行为,应严格由工会兴办的具有格的实体进行。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若上级工会有关不严,应承担把关不严的连带责任。
三、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县及县以下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由县下发后,县(市、区)工会不再直接负责基层工会登记、发证工作,统一由市、地级工会负责。已建法律工作部门的:由法律工作部门具体执地,未建立工作部门的,具体执行部门由各市、地总工会指定。
四、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编号、年检制度等;继续按93年12月8日省总法律部《社团法人资格证书编号说明》执行。
五、各市、县总工会审查、登记基层工会法人证书和申请登记表,请与省总法律部联系。
福建省总工会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