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是指工会领导干部个人在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等方面应具备的资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会的实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会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工会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