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共有8项内容25条规定。其中企业工会职责和任务方面的内容有4项,排在首位的就是“全面推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决定》提出,要着眼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所有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以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制定为突破口,科学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全面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特别是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决定》明确要求,企业工会要健全协商要约制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等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集体协商应有一线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工会可以邀请上级工会或聘请专家帮助开展集体协商。帮助指导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监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