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各级工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上级经审会应当指导和督促下级经审会执行本条例,对下级经审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