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审会根据情节轻重,向同级工会提出批评、处罚或者处分等建议,同级工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规定的;
(六)阻挠工会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者检举人员的。
第五十六条 工会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相关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