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支持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听取经审会的审计结果报告,按照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五十条 经审会主任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议和研究工会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经审办主任应当参加(或者列席)涉及工会经费、资产和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五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为经审会及其经审办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按规定比例安排经审专用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工会审计人员队伍建设,落实经审会主任任期培训制度和工会审计人员培训规划,做好工会审计人员的配备、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支持经审会加强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审计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实施工会审计人员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上级经审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经审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对在工会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