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执行本条例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2月颁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