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在设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基层工会,不是常务委员会成员的该工会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有权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或经指定人员参加各该基层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