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辖的管钱管物、举办企业、事业的车间工会,可经车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人员。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十一名委员组成。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
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作需要时,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九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