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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发表日期:2014-09-15 08:56 阅读次 【字体大小:

  第十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从被审查部门或单位调阅各种帐册、单据、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经费审查委员,在进行经费审查过程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以致阻挠破坏,情节严重者建议工会委员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及时审查;对重大项目和案件的审查,每次审查完毕后,须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同级工会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同级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各级工会组织对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有不同意见,在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可同时报告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要经常与财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要与各级政府审计机构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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