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二条 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委和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对下级经费审查工作进行业
务指导、督促检查。
第四条 全总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建立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