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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地税代征的法律依据
发表日期:2014-09-17 03:33 阅读次 【字体大小:
 五、委托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及补偿金的依据是什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第二条中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2、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指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依据有关规定,2013年4月23日,市委常委会同意工会经费从2014年1月1日起委托地税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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