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按月向上级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企业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补偿金上缴国库”。因此应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即工资总额的2.5%),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