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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工办〔2015〕32号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意见
发表日期:2015-06-14 08:03 阅读次 【字体大小:

厦工办〔2015〕32号

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我市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意见

  

  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盛夏将至,为更好帮助广大职工平安度夏,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闽工[2015]5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我市职工防暑降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动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级工会要大力促进用人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检查更新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向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保健用品和必需药品。

  二、积极推动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政策措施

  推动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政策。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我省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闽人社文[2013]239号),用人单位必须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月或按天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或每天9.2元。

  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室外露天作业管理,合理安排露天作业时间和班次,尽可能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等四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认真抓好“户外作业职工爱心饮水点”建设

  把“户外作业职工爱心饮水点”作为工会精准服务户外作业职工的重要措施来落实,有针对性地向沿路和沿街药店、糕饼店、茶叶店、银行、超市、农贸市场、餐饮店等进行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户外作业职工爱心饮水点”建设,扩大“户外作业职工爱心饮水点”覆盖面,为烈日下的劳动者“编织绿荫”,实现就地、就近为环卫工人、建筑工人等户外作业劳动者提供饮水服务。

  各区、产业工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宣传发动,使更多职工了解“户外作业职工爱心饮水点”,切实发挥爱心饮水点的作用。

  四、认真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三级监督检查网络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和企业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冶金铸造、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防暑降温政策措施情况,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个体防护、高温津贴支付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推动用人单位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五、认真抓好防暑降温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工会宣传教育阵地作用,结合“安康杯”竞赛和“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工具,对国家防暑降温法规政策、防范高温中暑基本知识和方法,进行全方位、多样化的宣传,引导广大职工增强高温作业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帮助职工掌握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提高高温作业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六、深入开展职工防暑降温慰问活动

  本次活动主题为“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关爱高温作业职工”。各级工会组织要深入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调查研究,掌握了解情况,检查推动政策落实,开展慰问活动,为高温一线职工送法律、送政策、送清凉、送关爱、送健康。

  各级工会组织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合法权益。

  各区、产业工会将2015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于9月中旬之前报送市总工会经济部。

  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抄送:福建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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