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市总网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15-10-27 07:56 阅读次 【字体大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府办〔2015〕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2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劳模困难帮扶工作

  劳动模范是我国劳动人民的杰出代表,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帮助,进一步完善劳模困难帮扶政策和措施,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以困难救助、医疗帮扶、生活补助、节日慰问、就业保障、住房优待等措施为抓手,重点关注职工劳模、企业“关停并转”中失业劳模、农民老劳模,为他们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厦门市总工会厦门市评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厦工〔2012〕111号)精神,建立劳模困难帮扶机制和困难劳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依档帮扶。要按困难劳模档案和生活工作情况,及时提供信息和提出帮扶工作建议要求,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促进形成我市劳模困难帮扶工作分工合作、社会化管理的良好长效机制,让劳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级财政、人社、民政、工会、公安、建设、卫计等部门

  二、加大劳模困难帮扶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要整合资源,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制定颁发的各项劳模困难帮扶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督促有关部门增拨资金、调配人员、改进服务,切实加大对劳模困难的帮扶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策要求,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劳模困难帮扶工作;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严禁挪用截留。

  各级工会要妥善安排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劳模困难帮扶资金和医疗补助金等专项资金,严格落实《厦门市总工会厦门市评选劳动模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劳模病困帮扶补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2013〕60号),规范劳模帮扶资金使用。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级财政、人社、民政、工会、公安、建设、卫计等部门

  三、重点帮扶患病受灾困难劳模,做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各级财政、人社、卫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厦府办〔2012〕325号)。要将劳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已纳入的,政策要落实到位;对未纳入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尽快解决参保问题。

  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生活困难劳模进行帮扶,资金从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于已退休老劳模,养老金或退休金较低的,继续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部分退休劳模生活补贴的通知》(厦府办〔1996〕23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于未退休但收入偏低的劳模,参考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农民劳模,各区可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给予合理补助,对高龄农民劳模继续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部分年事已高的农业劳模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厦府办〔2004〕268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劳模纳入所在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范围,对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劳模家庭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临时救助,切实保障劳模的基本生活。

  各级工会组织要准确掌握劳模困难情况,建立劳动模范特殊情况报告制度,劳动模范有重大情况变化,如调动、离退休、死亡,或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处理等特殊性情况,原工作单位或基层工会应及时报告劳动模范管理部门,切实落实《厦门市总工会厦门市评选劳动模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退休劳模医疗保障待遇对象申报和统计工作的通知》(厦工办〔2013〕2号)中的规定和要求。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上级工会关于劳模困难帮扶资金的使用办法与要求,落实厦工〔2013〕60号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困难帮扶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切实解决劳模本人或家属因病、因灾、失业等造成的生活困难;重点解决离退休老劳模和遭受自然灾害劳模的生活困难,对患有重病、慢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较多的劳模予以适当倾斜。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经常性走访慰问困难劳模、高龄劳模,要建立节日慰问劳模制度,安排在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节日进行例行性慰问。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人社、工会、卫计、民政等单位

  四、积极帮助劳模解决就业、住房困难

  各级人社部门要对失业劳模提供再就业服务,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如鼓励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助失业劳模就业。

  各级住建部门要优先保障劳模住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配租配售。

  各级工会组织注意收集、及时反映劳模住房需求情况,协同住建等部门,推动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

  责任单位:各级人社、建设、工会等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