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 国家科委
关于完善科研院所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总工发[1995]22号)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精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调动我国科技战线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推动科技体制配套改革进一步深化,现就在建立新的科研院所制度的过渡时期,完善科研院所(含其它科技机构,下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科研院所职工民主管理是深化科技体制配套改革的客观要求
1、完善科研院所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科技体制改革遵循“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科技体制改革将走向全面推进、配套实施的新阶段。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在科研院所改革发展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参与本单位决策和管理,极大地调动了他们支持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在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利,推动科研院所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完善科研院所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紧迫性。科技体制改革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随着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科研院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新形势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同时,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也是科研院所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策、执行、监督与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过程中,科研院所的职工民主管理应制度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科研院所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3、科研院所在实行院所长负责制以及其它领导体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必须从制度上保障职工在参与科研院所重大决策和管理、行使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4、职工代表大会是科研院所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程中,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要适应科技系统的特点,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
科研院所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5、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听取院所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科研院所发展方向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等重大决策方案和重要改革方案,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5)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责任目标审计相结合,评议、监督科研院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6)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参与民主推荐或选举院所各级行政领导人员;
(7)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6、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院所、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要宣传、动员全体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努力完成科研、技术开发、生产和经营目标,支持院所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院所长统一领导行政业务工作的权威,并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7、科研院所的院务、所务会(或管理委员会,下同)是协助院所长集中决策重大问题的机构,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院务、所务会应吸收职工代表参加。
8、科研院所要适应人才集中、知识层次高的特点,在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通过座谈会、咨询会、民主协商会、征集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广泛开展职工民主管理活动,提高和扩大职工对管理的参与程度和范围,努力开发职工的智力资源。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
9、科研院所下属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有条件的课题组、班组可以在工会组长或职工代表的主持下,通过民主管理会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三、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探索与新型科技体制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的新途径
10、建立新型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推进科研机构面向经济走社会化发展道路,要积极探索与新型科技体制和科研工作特点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途径,结合本单位的建制、转制方案同步提出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并纳入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配套实施。
11、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国家、省(市)立科研院所并以市场机制为主运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研究开发机构,应继续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12、由科研院所改制转型和创办的各类企业,应按照现行适用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实行相应的民主管理制度。
13、通过多种方式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产权属国有、集体或公有资产为主体的,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产权为私有的,应依法组建工会,并由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问题,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4、非营利的社会公共科研机构,采取适当的形式由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
15、由科研开发机构通过吸收国外投资和技术,以科技为依托组建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实体(包括合资、合作企业和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要依法组建工会,建立职工民主参与制度,可以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建立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多种形式实行职工民主参与。己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继续坚持并逐步完善。工会主席应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反映职工对企业管理和发展的意见与要求。
16、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参与的科技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证,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17、建立劳动合同制的各类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均应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由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四、加强对科研院所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18、搞好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是科研院所党政工的共同责任,要在建立健全院所领导体制、管理制度的过程中,明确各自的职责,互相协调配合搞好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19、各科研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文件)精神,要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按照“四化”标准选配好工会领导班子,把那些懂得业务工作,能坚持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热爱工会工作的干部选拔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要主动搞好工会干部的配备、工会机构设置和落实工会干部待遇等问题,依法保证工会组织的健全和工会干部的稳定。
20、科研院所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积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主动为工会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在工会经费、办公条件、职工活动场所上予以支持和保障。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应参加院、所务会议。
21、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工会的任务重,责任大,对工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使科研院所工会能很好地承担起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应按同级党政副职条件配备工会主席。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应通过选举进入党委或党委常委。在机构改革中,要从工会工作的实际出发,设置适应工作需要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把工会机构撤消、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22、科研院所工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院所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开展工作,在促进院所改革发展稳定上发挥作用。要坚持以科研、技术开发、生产和经营为中心、认真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努力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水平,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建设院所利益共同体、院所文化中的特殊作用,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说话办事,努力增强院所凝聚力,团结全体职工为共同的利益和目标而奋斗。
23、在改革发展新形势下要探讨科研院所工会工作的新路子,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调整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活动方式,在建立健全制度,依法履行职能上下功夫,使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疏通工会参与渠道,建立符合科研机构运作规范的工会参与办法和参与制度,要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素质和工会参与能力,以适应形势不断发展的要求。
24、各级科研主管部门和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科研院所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坚持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科研主管部门要把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列入对科研院所工作的考核内容,在审查有关报告、决定有关问题、考核领导干部时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