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 卫生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总工发[199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总工会、卫生厅(局),卫生部部属院校、科研院所、直属单位,各全国产业工会: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调动卫生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推动我国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现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全国总工会 卫生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调动医疗卫生战线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服务,现就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l、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我国卫生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卫生系统广大职工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勤奋工作,自觉奉献,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一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出的各项任务,今后15年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趋完善,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也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在完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所确定的各项任务中,卫生系统广大职工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主力军。新的卫生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和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离不开卫生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各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组织和发动职工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支持和参与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这是实现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
2、在我国卫生事业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转变过程中,一些重大改革措施,不仅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关系,也与医疗卫生单位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在改革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这是卫生系统广大职工的迫切要求。
二、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3、医疗卫生单位在实行院(站、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行使民主监督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利。
4、职工代表大会是各医疗卫生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随着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要进一步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作用,保证日常民主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5、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院(站、所)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院(站、所)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奋斗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财务预决算、基建投资项目和大型仪器购置、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院(站、所)领导干部。评议工作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要把评议结果作为奖惩、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5)根据主管部门决定,民主选举院(站、所)领导人员。
6、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由基层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一线医务人员代表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
职工代表大会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代表大会要宣传、动员、教育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圆满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7、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重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要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三、要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不断探索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
8、随着卫生事业改革的深入,要积极探索与新型卫生体制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有效形式和途径,在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要继续完善和发展如院长接待日、民主协商会、职工代表视察等其他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使职工民主管理工作贯穿整个卫生事业改革的全过程。
9、院(站、所)务会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吸收职工代表参加,认真听取职工代表意见,促进民主与科学决策。
10、在完善院(站、所)级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拓展职工民主管理工作领域,形成不同层次的民主管理工作网络。较大单位的科室和班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职工大会和民主管理小组的形式,积极开展相应的活动。
11、非公立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实行职工民主管理。
12、实行企业化管理或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草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加强对卫生系统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13、在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下,为使工会更好地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承担起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 (中发C1989)12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工会工作,定期研究工会工作,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完善工会工作制度,支持工会在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4、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选配好工会领导班子。要选拔那些政治素质好,懂业务,密切联系群众,热爱工会工作的干部,通过民主选举来担任工会领导职务。工会主席应按同级党政副职来配备,工会副主席应按中层正职来配备。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应通过选举进入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工会主席应参加院(站、所)长办公会议。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根据工会组织的性质、特点和工作任务,行政领导一般不宜兼任工会主席。
15、医疗卫生单位职工在2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一名专职工会主席。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各单位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按月足额拨交工会经费,要为工会组织在办公和组织职工活动等方面提供场所和条件。要保障兼职工会干部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工会干部在提拔任用、评选劳模、评定职称、分配住房、享受津贴等方面应与同级干部一视同仁。
16、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党组织和工会领导机关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列入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不得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的等级评比。在机构改革中,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工会工作机构和人员,不得把工会机构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部门。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拨。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17、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紧紧围绕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开展工作,按照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和各项社会职能,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党政工团齐心协力,搞好本单位的两个文明建设。要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与合理化建议活动,大力培育“四有”职工队伍,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思想,形成良好的医德医风,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