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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试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4-09-09 11:47 阅读次 【字体大小: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经济委员会 中共福建省委企业工委

福建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试行办法

(闽工[1992]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福建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依靠职工办好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

  第四条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其监督。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六条企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依据民主评议干部的结果,决定对企业行政领导干部的奖惩和任免事项;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审议并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企业各项改革方案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重大奖惩事项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决定加入或退出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不得实施;被依法否决的方案,不得执行;已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改变。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企业重大决策问题的一般程序是:

  (一)厂长(经理)提出决策意向,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论证,提出决策议案;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七至十五天将议案发给职工代表组或职工代表讨论;

  (三)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将职工代表讨论的意见反馈行政,对方案进行修改;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聘用)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的一般程序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根据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提名或职工代表推荐,提出厂长(经理)的候选人名单;

  (二)以班组为单位,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对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

  (三)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根据职工讨论意见,提出厂长(经理)候选人人选,经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考核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聘用)厂长(经理);

  (五)副厂长(副经理)的候选入由厂长(经理)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聘用);

  (六)将选举(聘用)结果报企业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单位,按法律规定凡本厂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职工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具备一定的参政与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以班组、工段或车间、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确定,一般占职工总数的10%-25%。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工人代表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领导干部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定期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按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组,推选组长,主持代表组活动。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进行质询、评议、监督。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四)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或厂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与正式会议一起连续计算届次。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建立职工大会,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性质、职权相同。

  第二十二条企业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可称常务委员会或常设主席团或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成员中技术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应超过半数。常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不兼任厂长(经理)的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担任。常设机构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常设机构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增补或撤换常设机构成员,有权改变、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开;

  (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重大问题;

  (三)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

  (四)听取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研究处理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对重大问题临时作出的决定,须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经常性专门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和常设机构的授权,研究处理本专门小组临时决定的问题;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决议、决定的执行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交办的事项。

  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经常性专门小组人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厂长(经理)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聘用厂长(经理),并授权厂长(经理)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厂长(经理)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及常设机构报告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指挥权威。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议案由厂长(经理)主持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定后,由厂长(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厂长(经理)要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及常设机构决定的事项,厂长(经理)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职工(代表)大会及常设机构应认真考虑厂长(经理)的意见。经复议后,厂长(经理)仍有不同意见,要按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决定执行,同时可以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协调。

  第三十条厂长(经理)在紧急情况下,对生产经营方面重大问题有权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常设机构报告,请求确认;若未予确认,厂长(经理)应停止执行。

  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三十一条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有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会议议题的建议;

  (三)征集职工(代表)提案;

  (四)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会议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职工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协助常设机构做好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工作,具体组织评议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员;

  (六)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车间班组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车间(或分厂,下同)职工(代表)大会是车间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对本车间权限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三十五条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基本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车间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定本车间经济责任制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组合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规章制度;

  (三)审定本车间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评议、监督车间行政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五)根据厂长(经理)部署,民主选举车间主要行政领导人员。

  第三十六条车间日常民主管理工作由车间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七条班组民主管理由全体职工直接参加,以班组民主管理会形式,在工会小组长主持下开展活动。班组民主管理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讨论决定班组权限范围内的重要事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凡有下列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行为的,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阻挠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按规定召开和阻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无故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有关集体企业行政领导的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

  (四)对合法行使民主权力的职工(代表)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和职工(代表)合法权益的,企业党组织或企业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代表)进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四十二条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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