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厦府办2007[25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市国资委是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和经营决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董事会、经营层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五条 企业监事会一般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外派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1人、专职监事2人),职工代表担任监事2人(含企业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副主席1人)。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的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月度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的职责:
(一)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作述职报告;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要对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了解企业重大事项,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及其它有关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报告根据检查的情况分为年度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
年度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查实的具体情况;对专项问题的处理建议;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检查报告的内容决定是否处理,必要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企业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问题的,及时报市委、市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国资委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对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定期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监事会工作情况,并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互相通报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列入市国资委的部门预算,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派入监事的企业,一般不再外派财务总监以及其他财务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