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
为进一步拓展保障范围、加大保障力度、激励职工参与,有效提高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益,市总工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第十期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和调整项目
本期活动在第八、第九期活动的基础上,按“以收定支”原则,新增、调整四个服务保障项目:
(一)新增“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本保障周期内,参保职工罹患非保障办法规定的31种重大疾病,单次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自付总额(指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支付的部分,含自费医疗费用,不含住院床位费)5000元以上,可申领一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申领该项补助后,此部分费用不再计入单一病种大额医疗补助申请范畴。其中:
1、参加“60元保障计划”的:
(1)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含,下同)10000元以下(不含,下同),补助3000元;
(2)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补助6000元;
(3)自付费用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补助8000元;
(4)自负费用30000元以上,补助10000元。
2、参加“36元保障计划”的:
(1)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补助1000元;
(2)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补助4000元;
(3)自付费用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补助6000元;
(4)自负费用30000元以上,补助8000元。
(二)新增“职工直系亲属亡故安抚金”。本保障周期内,参保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亡故,可一次性申领亡故安抚金。其中:参加“60元保障计划”的,可申领安抚金3000元;参加“36元保障计划”的,可申领安抚金2000元。职工夫妇双方均参保的,只可申请一份。
(三)调整“一般住院补助”申领规定。将原保障办法规定的“在一个保障周期(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住院补助”调整为“在一个保障周期(年度)内可累计申请住院补助”。补助标准、最高天数和限额不变。即:每日补助50元;参加“60元保障计划”的,最高可补助30天1500元;参加“36元保障计划”的,最高可补助20天1000元。
(四)取消办工会卡“保障费返还一半”项目。为真正体现互助互济功能,自本期活动起,对持工会卡会员不再提供返还一半保障费(即原保障办法中参加60元保障计划的返还30元、36元保障计划的返还18元)的服务。
二、活动要求
为进一步激励职工参与的积极性,推进我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常态化、法治化、信息化,各级工会要以本期活动为契机,借鉴以往好的经验做法,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激发参与热情。根据服务项目新增和调整情况,市总工会将制定出台新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各级工会要依托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融合网络、手机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立体式、全方位的宣传,使广大职工群众充分了解互助保障、互济共享的意义,积极参与“爱心工程”。要重视加强对非公企业、小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年轻职工的宣传和动员,有效扩展参与面、扩大参保数。各级工会要结合各区、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发动计划,广泛宣传、持续发动。
(二)健全服务管理,主动接受监督。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覆盖面大、影响范围广,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确保这项“爱心工程”有力展开、有序推进、有效落实。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要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相关信息,2015年起,每月提供三份基本信息,即:一份第十期参保单位名单及职工数、参保费基本情况,一份支付医疗、意外等服务对象补助金情况;一份参保到期基层工会提醒名单。
(三)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市、区总工会将提供办事流程图,为广大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各区区属企业可到各职工服务中心办理(站)办理;补助金申领手续简化为按批次进行报表式审批;发挥会员卡的功能,将补助金委托银行直接通过会员卡发放;针对小型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可授权区职工服务中心每年六月集中办理参保事宜。
(四)建立激励机制,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益。为激励基层工会,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市总工会决定自今年起,将根据本单位任务完成比例和新增参保数情况,按每新增一人补助2元的标准,给非公企业工会相关工作人员发放交通、误餐等工作性津贴,并列入市、区两级总工会预算。
附件:第十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简表。
厦门市总工会
2014年12月31日
附:
第十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简表
保障项目 |
保障服务内容及条件 |
补助标准 |
|||
60元保障计划 |
36元保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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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住院补助 |
实际住院天数×50元/天,可累计 |
最高30天 |
最高20天 |
|
2 |
重大疾病补助 |
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一次性补助 |
30000元 |
20000元 |
|
3 |
意外事故补助 |
意外身亡,给予一次性补助 |
30000元 |
20000元 |
|
意外致残,经鉴定达到: |
十至七级伤残 |
6000元 |
5000元 |
||
六至五级伤残 |
10000元 |
8000元 |
|||
四至一级伤残 |
20000元 |
10000元 |
|||
4 |
单病种医疗费用补助 |
单病种医疗费用自付总额在: |
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
2000元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3000元 |
||||
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5000元 |
3000元 |
|||
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8000元 |
5000元 |
|||
十万元以上 |
10000元 |
8000元 |
|||
5 |
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
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自付 总额超过五千元。其中: |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3000元 |
1000元 |
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
6000元 |
4000元 |
|||
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8000元 |
6000元 |
|||
三万元以上 |
10000元 |
8000元 |
|||
6 |
献双份爱心获双重保障 |
交纳双份互助金 |
按以上标准给予两倍的补助 |
||
7 |
直系亲属亡故安抚金 |
父母、配偶、子女亡故 |
3000元 |
2000元 |
|
8 |
工伤补助 |
因工致伤,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 |
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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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困难资助 |
困难职工罹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伤害 |
可申请工会“送温暖”资助金 |
||
说
明 |
1、国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60元保障计划;非公企业职工可参加36元保障计划,也可参加60元保障计划。 2、医疗费用补助条件的数额界定中,“以上”为含,“以下”为不含。 3、“单病种医疗费用补助”与“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①系指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含自费医疗费用,不含住院床位费; ②两项补助不得重复申领,即:申领其中一项补助后,此部分费用不再计入另一补助申请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