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2015]75号
厦门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送温暖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的作用,做好困难职工群体的帮扶工作,实施好送温暖工程,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总工发[2006]54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温暖资金,是指基层工会捐款、社会各界捐款和厦门市总工会拨付用于帮扶困难职工的专项资金及其利息。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帮扶对象是生活困难且已加入工会组织的厦门市在职职工。主要包括: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
2、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限制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上调50%以内),但由于疾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4、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四条 送温暖资金的审批程序。
职工遭遇困难需要资助的,由职工向其工作单位的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慰问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层工会核实签署证明意见后报区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工委审核签署证明意见;报市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审核签署建议意见,报市总工会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由市总工会财务部直接将慰问款转入职工工会会员服务卡(新入职员工可申请以职工个人工资卡代替,但仅限一次机会)。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补助标准。
1、职工本人遭遇天灾人祸、重大疾病、突发性困难,给予2000或3000元;特困职工资助不超过5000元。
2、职工家属遭遇天灾人祸、重大疾病、突发性困难,给予不超过2000元;特困职工家属资助不超过4000元。
3、对同一原因、同一职工一年之内原则上可获得春节慰问、金秋助学等项目中资助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再资助,需要进行专项申请。
4、一个基层工会申请送温暖资金补助人数超过三人以上的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再资助或者资助金额标准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须报市总工会主席例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第七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建立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账手续。
第八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设立会计科目独立核算。
第九条 工会纪检、审计部门把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审计范围。加强对送温暖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同时,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和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厦工[2007]23号)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各区总工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慰问金申请表
厦门市总工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