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准扶贫、脱贫工作的精神,以及《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县以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地方档案的指导意见》(闽工办〔2017〕95号)和《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通知>通知》(厦工办〔2018〕5号)精神,切实建好管好用好全国总工会“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职工档案(简称“全总档案”,下同)和地方档案,不断推进我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打赢全市脱贫攻坚战,经研究,决定加强困难职工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每年全面集中开展2次在档困难职工的复核认定工作,覆盖全市摸底调查困难职工状况,健全困难职工档案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
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要建好管好本级工会困难职工地方档案,支持和协助市总工会依托全国总工会“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好管好困难职工全总档案与地方档案,强化动态管理,形成全市各级工会齐抓共管、各司其责,不断形成我市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分层规范建设困难职工档案
困难职工档案分三个层级建设。在依托全国总工会“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好困难职工全总档案基础上,同时在市级和区(产业)级工会建立健全地方困难职工档案。2018年起,将虽未达到全总档案建档对象条件标准,但确因生活困难,需要慰问和帮扶的其他困难职工,纳入临时性、阶段性的困难职工地方档案系统进行管理。
各层级档案均按一户一档原则建设。困难职工档案,按户籍制,一个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户建立一个档案。同一家庭如有2个(含)以上建立劳动关系(不限是否与同一单位建立)的职工的,一般以最先纳入或申请纳入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为主。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标准,覆盖对象
1. 纳入全国总工会“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职工档案的困难职工户,限以下三类:
一是低保户。即连续6个月及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或者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以户籍地政府认定的低保户为准,且满足“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条件)。
二是低保边缘户。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范围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在困难职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低保标准150%以内,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三是意外致困户,包括两种情况:(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如:“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等。且均需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2)家庭人均收入虽超过低保标准3倍,但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条件的家庭。农民工家庭除应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外,还必须是工会会员。
2.将虽未达到全总档案建档对象条件标准,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患病自费部分和子女学费、残疾、精神疾病等支出/家庭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确因生活困难,需要慰问和帮扶的其他困难职工,纳入另行建立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困难职工地方档案系统进行管理。我市困难职工地方档案按2个层级进行建设:
(1) 市级地方档案。为市总工会建立的临时性地方档案,市总工会在集中开展送温暖慰问活动期间,对在档困难职工进行一次性帮扶。将家庭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4倍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患病自费部分,子女学费,残疾,精神疾病等支出/家庭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困难职工户列入市级地方档案。
(2)区(产业)级地方档案。是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建立的阶段性的和临时性的地方档案。将家庭可支配收入-患病自费部分,子女学费,残疾,精神疾病等支出/家庭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的,列入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阶段性地方档案、进行阶段性跟踪帮扶;将家庭可支配收入-患病自费部分,子女学费,残疾,精神疾病等支出/家庭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的,列入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临时性地方档案、进行一次性帮扶。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建立本级地方档案标准,可视本区(产业)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须将申报为市级地方档案的困难职工户首先列入本区(产业)阶段性地方档案。
地方档案建档对象可优先参考如下4类:(1)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身患31种重大疾病、新生儿12种特定先天性疾病或13种重性精神疾病(疾病目录详见附件12)导致生活困难的。(2)因自然灾害(经气象部门确定的水灾、地震灾害、冰雪灾害、台风等)或重大意外事故(经相关部门勘查现场,认定的火灾、意外交通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3)经基层工会申报,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研究,认定符合条件、确需帮扶的。(4)经市总工会主席例会研究,认定符合条件、确需帮扶的。以上各类人员,符合建档条件的应予列入地方档案对象;达不到建档条件的,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应指导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系统)实际酌情建立、列入本单位(系统)困难职工档案。
3. 建档对象须是确认劳动关系且为工会会员的在职职工,包括城镇职工、农民工。以下8类对象不予纳入:(1)离休、退休职工和无业人员;(2)所在单位未成立工会,本人未加入工会组织的;(3)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4)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5)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6)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7)拒绝配合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8)其他经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或市总工会认定不宜建档的。
4.做到建档对象全覆盖。覆盖全市基层工会,摸底符合建档条件困难职工,既要坚持建档标准也要做到应建即建。经调查摸底确无符合建档条件困难职工的,基层工会应向所在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工联会(产业工会)填报《基层工会无困难职工、农民工确认表》。
(二)严格程序,规范建档
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含全总档案、地方档案,均应当按以下规程逐一进行:
1.申请。由困难职工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困难职工申请表》(附困难情况详细说明)和《困难城镇职工(农民工)档案表格》,提供建档所需其它材料;填写《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以便工会组织及受工会组织委托的其它组织核查其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及家庭经济状况。档案表格统一样式,有两种,一种是困难城镇职工填写的,一种是困难农民工填写的,均可从全国总工会“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下载,下载路径是:职工档案→困难职工档案列表→下载档案表格。
2.审核。基层工会根据建档标准,对困难职工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基层工会要对困难职工户逐一入户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与申请人对调查结果分别进行确认,申请人填写《困难职工承诺书》并签字确认。
3.公示。实行两次公示的制度。先由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在单位显要位置对困难职工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接到基层工会上报相关材料后,再在各自的官方网络平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二次公示。两次公示,内容范围要一致,均应包括:家庭人口及就业情况、家庭成员收入和主要致困原因等情况。公示相关材料、现场照片(或网页截图)要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归档保存。
4.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工会应及时填写《基层工会确认书》,连同档案表格、公示材料和现场照片、以及其它相关建档材料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到所在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工联会(产业工会)进行审批。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严格按照建档对象条件标准,对基层申报困难职工户审慎核查、分类认定,符合全总档案、市级工会地方档案、本级工会地方档案条件的及时提交市职工服务中心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协调基层工会妥当处置。市职工服务中心,复核认定符合全总档案或市级地方档案建档条件的提交市总工会主席例会研究审定。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审批前应先做好在本级公示的相关工作。
5.归档。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的档案信息应分别及时录入全总档案、地方档案管理系统。同一家庭经审批的申报材料,不论是否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均应分类归档:(1)经审批的全总档案、市级工会地方档案,各备份一份在本级工会、基层工会存档,原件及时送市职工服务中心存档;(2)经审批的本级工会地方档案,各备份一份给基层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存档,原件由本级工会存档。
(三)严格纪律,动态管理。全市各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困难职工档案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如实更新有关数据。经核实确认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更新至档案数据,纸质档案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档案变更,不断保持档案纸质材料记载信息与档案数据库数据信息相互一致。困难职工因工作变动或所在单位被撤消,相关工会组织应妥善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四)严密计划,精准帮扶。困难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指导下,要结合困难职工需求和实际,与困难职工一起制订帮扶计划和措施,填写《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由困难职工签字确认,建立帮扶台账。通过建档立卡,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了解困难状况,分析致困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主体,确定帮扶单位和帮扶责任人,落实帮扶措施。
三、定期复核在档困难职工户
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对在档困难职工的复核认定工作,时间安排在每年第2、4季度的首月开展,并在次月完成,对困难职工档案进行梳理和数据更新,确保帮扶更加精准。
(一)加大宣传。各级工会要积极通过文件、会议、活动和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困难职工建档标准、政府和工会有关帮扶政策,让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群众了解政策、明白政策,引导各级工会、困难职工用好用足政府、工会帮扶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各类资源。
(二)核实状况。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要指导基层工会对在档困难职工及其家庭状况复核认定。基层工会,按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提供的在档困难职工名册,对相关人员及其家庭情况及时认真核查。基层工会核实认定工作程序:1.筛查核实对象是否符合脱困、注销条件。2.审定符合脱困、注销条件的核实对象。3.请未审定为符合脱困、注销条件的核实对象填写《困难职工申请表》、《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提供其他所需材料。4.逐一入户调查核实,细致认真核查申报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照有关标准审定是否符合脱困、注销条件,是否符合全总档案或地方档案建档条件。5.对拟上报予以保留在档的困难职工户的相关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审核上报。基层工会,按复核认定情况分别填写《脱困、注销反馈表》、《在档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户确认表》等进行反馈。其中,基层工会认为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应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后,提交《在档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户确认表》和公示材料(含加盖公章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件)、《困难职工申请表》、《基层工会主席责任书》、《困难职工承诺书》、《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和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工资条(职工本人和已就业家庭成员的,均需加盖工作单位或其财务部门公章)及其它建档所需材料。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根据基层工会上报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认定。
(四)归档处置。各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及时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申报材料,按照建档对象标准与规程审慎研究,对认定既不符合全总档案建档条件,也不符合地方档案建档条件的,备份存查,原件退回基层工会,并协同基层工会重新妥当处理;认定符合建档条件的予以分类进入全总档案、地方档案,并将经核实的各项信息最新数据相应在全总档案、地方档案电子系统完成更新,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数据一致,并对符合脱困、注销条件的档案按规定进行相应操作。
四、积极帮扶,解困脱困
全市各级工会,尤其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要高度重视依档帮扶困难职工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向核实认定的在档困难职工提供更多的生活救助、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金秋助学、医疗互助等帮扶项目,推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尽一切努力来帮助他们解困脱困,不断提高困难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其他事项
1.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工联会(产业工会),要重视困难职工档案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级困难职工地方档案管理制度;要指派专人负责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基层工会结合实际建好管好本单位(系统)困难职工基层档案,管好用好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2.市职工服务中心,要制定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全总档案、市级地方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认真指导并检查督促各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建好管好困难职工档案、管好用好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建档工作如遇具体问题,请联系市职工服务中心咨询、协助。
附件:
1.在档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反馈表(范本)
2.基层工会确认在档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户反馈表(范本)
3.基层工会困难职工户脱困、注销反馈表(范本)
4.基层工会无困难职工、农民工确认表(范本)
5.困难职工申请表
6.困难职工档案(城镇职工/农民工)
7.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
8.公示(范本)
9.基层工会确认书(范本)
10.困难职工承诺书
11.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12. 31种重大疾病、新生儿12种特定先天性疾病、13种重性精神疾病范畴
13.困难职工申请注意事项
14.困难职工建档申请审批流程图
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