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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07-28 10:29 阅读次 【字体大小:

厦工办〔201842

 

 

 

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厦门市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产业工联会(产业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

《厦门市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总工会主席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福建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工[2017]7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产业工联会(产业工会)和市总工会的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送温暖工程资金用于困难职工帮扶的部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帮扶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地方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建档困难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家庭帮扶救助。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是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地方专项帮扶资金包括市总工会筹集的市级地方专项帮扶资金、各区(园区、产业)工会筹集的区(产业)级地方专项帮扶资金,是工会使用本级留成经费安排的、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及通过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已纳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专项帮扶资金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

第五条  困难职工档案分为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全国级档案(以下简称全总档案),和我市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产业工联会(产业工会)及市总工会、省总工会建立的临时性、阶段性档案(以下简称地方档案)。全市各级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市总工会制定的困难职工档案建设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准确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动态管理。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为全总档案困难职工家庭;地方专项帮扶资金可用于同级及以上层次地方档案中的困难职工家庭,可用于全总档案中的困难职工家庭,其中地方财政安排专项帮扶资金如有指定用途的按其规定使用。

第七条  专项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

(一)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

(四)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五)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八条  专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各级工会下列支出:

(一)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二)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办公经费、基本建设投资;

(四)扶贫挂钩村、军民共建等慰问;

(五)本单位未纳入困难职工档案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慰问、丧事慰问、困难补助等;

(六)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纳入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产业工联会(产业工会)和市总工会的本级预算、决算统一管理。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本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工会本级留成经费安排的专项帮扶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专项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它辅助台账。

第十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应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应当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并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时间等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相应录入全总档案、地方档案管理系统,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制定本级、下一级工会的资金安排分配方案,应以全总档案户数和地方档案户数为主要依据,并参照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状况、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等因素;方案由同级工会党组织集体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保障部门制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确定帮扶标准和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对下一级工会使用管理专项帮扶资金进行指导和督查。各级工会有下设职工服务中心的,应由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和使用专项帮扶资金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二)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三)经审部门负责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就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各级工会应对所辖工会进行指导、监督;每年对上年度使用情况在做好本级自查工作的同时对所辖工会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上级工会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责令追回违规所得资金。

第十四条  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产业工联会(产业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园区、产业)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7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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