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职工节日慰问品发放新标准元旦起执行
发表日期:2019-01-02 15:12 阅读次 【字体大小: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正常福利待遇。

  按照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相关规定,基层工会元旦、春节等法定节日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转发<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于日前下发,其中,关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方面,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按年度总额不超过 3100元 的标准执行。该标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详情: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转发《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根据最新版《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发放指定商家指定物品的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与此同时,最新版《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再次重申基层工会经费收支“八不准”,即: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 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 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 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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